(2017)晋0802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靳月娥、靳青选、靳青俊、靳青海、靳青玲与任俊杰、任俊庆、任俊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月娥,靳青选,靳青俊,靳青海,靳青玲,任俊杰,任俊庆,任俊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靳月娥,女,1947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申请执行人靳青选,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申请执行人靳青俊,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申请执行人靳青海,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申请执行人靳青玲,女,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任俊杰,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任俊庆,女,46岁,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任俊燕,女,43岁,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月娥、靳青选、靳青俊、靳青海、靳青玲与任俊杰、任俊庆、任俊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02执恢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荣& # xB;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李 民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丽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