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执监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谢惠凤、淄博华邦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惠凤,淄博华邦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监88号申请执行人:谢惠凤,女,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执行人:淄博华邦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董家村西北,组织机构代码:66671778-8。法定代表人:高森,经理。申请执行人谢惠凤与被执行人淄博华邦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5)川商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一案,执行案号为(2016)鲁0302执835号。因该案久执未结,且根据申请执行人谢惠凤的申请,将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商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一案指定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132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商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一案由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胜审判员 卫雁冰审判员 邢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