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9891、9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涛、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涛,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9891、9892号上诉人[原审(2017)粤0115民初61号案原告、339号案被告]:陈涛,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吴春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2017)粤0115民初61号案被告、339号案原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双山大道3号106。法定代表人:徐文流。委托代理人:吴秀莲,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公司地址。委托代理人:郭少雄,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公司地址。上诉人陈涛、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老吉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61号、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213.15元。二、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涛支付2016年9月工资差额3897.70元、车辆补贴804.60元、业务招待费804.60元。三、陈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三星GalaxyS6(G9209)手机一部。四、驳回陈涛、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元,由陈涛负担10元,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10元。判后,陈涛、王老吉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涛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老吉公司向陈涛支付2016年度9个月的年终奖金35210.12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83809.45元、2016年9月未付工资8375.85元;2、判令王老吉公司向陈涛支付劳动维权的律师费用15000元;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全部由王老吉公司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陈涛依法有权获得2016年1月-9月26日的年终奖。陈涛入职王老吉公司跨越了两个自然年度,每个年度均享有了王老吉公司支付的年终奖及年中奖。虽然年终奖及年中奖未在劳动合同及合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中作出约定,但王老吉公司向陈涛发放年终奖及年中奖的惯例已然形成。且王老吉公司向陈涛发放的2014年9月与2014年12月薪资单备注栏中也有确认目标年全薪为128592的事实,其中包括岗位工资、效能工资、月绩效奖和年度绩效奖。对此,陈涛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王老吉公司应提供其全部员工两年内的工资台账以供核查。二、一审法院计算离职前12个月的基准工资项目方式有误。一审法院认可将2015年的年终奖以及2016年的年中奖作为工资的一部分进行折算,但又否认陈涛享有2016年年终奖,在折算中并未将2016年应发年终奖摊入折算额,且一审法院不认可每月的固定车补、房补及业务招待费的工资性质未将其数额计入工资基数。据此,陈涛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16761.89元,由此计算的经济赔偿金应为83809.45元。三、按陈涛每月工资标准及其9月份实勤17.5天折算,其应发工资为9997.1元,扣除已发421.25元和房补1200元后余款应为8375.85元。四、陈涛认可一审法院查明的王老吉公司主观恶意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为此陈涛为维权所支付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的费用理应由王老吉公司承担。王老吉公司答辩称:不同意陈涛的上诉请求。陈涛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全部驳回。王老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第二项,改判王老吉公司无须向陈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以及车辆补贴及业务招待费共计1609.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涛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王老吉公司调整工作地点将对陈涛日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不具有合理性,是非常错误和主观的。公司属于按照双方已协商一致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安排陈涛的工作,其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陈涛一直有以报销方式领取王老吉公司的外派津贴1200元,属于外派员工。陈涛在广州工作期间,实际上也是属于派驻外地工作期间,因此无论陈涛是派驻广州还是派驻汕头,都属于派驻外地工作,其工作地点的性质都是相同的;对于其家庭生活而言,无论是在广州还是在粤东工作,陈涛在工作日都是不能回家居住的,这一事实并未发生变更,更谈不上对陈涛生活产生重大影响。陈涛不服从王老吉公司的合理工作安排,未按照《营销岗员工(销售)工作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到岗,后经王老吉公司催岗后仍未按时报到,累计旷工超过3天。故王老吉公司对陈涛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陈涛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关于车辆补贴、业务招待费的认定前后矛盾,一审判决要求王老吉公司支付9月份车辆补贴、业务招待费无法律依据。陈涛在9月份并不存在该部分的业务开支,并无相关的报销项目。该两项不属于工资范畴,更不应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进行计发。陈涛答辩称:不同意王老吉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支持我方上诉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问题,王老吉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陈涛发出《调岗通知书》,通知将其工作岗位调整为销售部粤东分部潮阳站销售业务岗。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显示工作内容为从事营销相关工作,但该“营销”二字明显为事后添加,且在该处仅有王老吉公司盖章,并无陈涛签字确认。同时,双方均确认陈涛于2014年12月起一直担任产品主任一职。王老吉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中也显示陈涛在职部门、岗位为:市场部、产品主任。可见在双方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已明确了陈涛任职产品主任岗位,现王老吉公司作出的调岗通知中变更了陈涛的工作岗位。同时,王老吉公司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并非是其公司租赁的该地址,无法证明拟调动陈涛的工作地点是其办公场所,该点亦与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不一致。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王老吉公司变更陈涛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应与其协商一致,但王老吉公司在陈涛已明确表示异议的情况下,没有就此进行协商,而是仍然以陈涛没有按时到岗、属旷工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其解除理由不成立。故王老吉公司作出的解除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违法解除,应向陈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关于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基数问题,原审法院按照陈涛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予以核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陈涛上诉主张其住房补贴、私车补贴及业务招待费应列入工资范畴,但上述费用系因其被外派工作或对外业务招待而支付的福利性补贴及报销费用,并不属于因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而支付的补贴,故陈涛现主张将上述费用列入其工资范畴,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6年年终奖金问题,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的一种激励机制,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及如何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范围。本案中,陈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就2016年年终奖的发放以及发放条件、时间、标准等问题与王老吉公司达成约定,故陈涛现主张王老吉公司支付2016年度9个月的年终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6年9月工资问题,王老吉公司已提交了陈涛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的工资明细表,陈涛对于其2016年9月工资明细表税前合计部分的异议仅在于其中实际绩效部分。该绩效属于浮动金额,陈涛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月实际绩效均不相同,故陈涛现主张按3000元的标准予以核算,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另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资中可以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陈涛现主张的2016年9月工资差额部分未扣减上述王老吉公司的代扣部分,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王老吉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陈涛2016年9月的车辆补贴及业务招待费,虽然上述费用陈涛还没有向公司申请报销核发,但其原因在于王老吉公司已于2016年9月26日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导致陈涛无法继续履行报销程序,故不应由陈涛承担未能申请报销的责任。原审法院根据陈涛的实际出勤天数以及双方约定的金额予以核算应支付的车辆补贴及业务招待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陈涛上诉主张的劳动维权律师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老吉公司、陈涛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20元,由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陈涛各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珺审判员 叶文建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宁雅兰谢汝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