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4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之平与邵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之平,邵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327号原告:刘之平,男,198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华,山东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雪,女,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刘之平与被告邵雪其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之平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不当得利46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原告亦不能补充材料确定被告的地址,且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之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