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3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茂林与史明明、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林,史明明,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184号原告:李茂林,男,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被告:史明明,男,1992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地址:松原市沿江街与乌兰大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苗勇,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林诉被告史明明、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茂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茂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6元,本院已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剩余6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继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