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付凤丹与汪润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凤丹,汪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付凤丹,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汪润平,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08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汪润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0,000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润平的银行存款50,65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敬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