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州市晋安区亚太晋安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宝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晋安区亚太晋安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林宝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3276号原告:福州市晋安区亚太晋安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361号1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6830536106。法定代表人:严跃新。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萍,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拓,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宝健,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福州市晋安区亚太晋安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宝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福州市晋安区亚太晋安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市晋安区亚太晋安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计1062.5元,由原告福州市晋安区亚太晋安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仕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碧莲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