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祖桂兰与刘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桂兰,刘长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786号原告:祖桂兰,女,1953年5月2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诉讼委托代理人:林万明,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久,男,现住吉林省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桂兰与被告刘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被告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祖桂兰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本院退还给祖桂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汪 颖人民陪审员 赵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