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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祖桂兰与刘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桂兰,刘长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786号原告:祖桂兰,女,1953年5月2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诉讼委托代理人:林万明,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久,男,现住吉林省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桂兰与被告刘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被告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祖桂兰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本院退还给祖桂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汪 颖人民陪审员  赵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