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余五江与刘超、董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五江,董泽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2085号申请人:余五江,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申请人:董泽金,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南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五江与被告刘超、董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五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泽金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的房屋进行保全,并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出具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的保函。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自愿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便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人余五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泽金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查封之日起计算。在查封上述财产期间,由被申请人董泽金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案件申请费1350元,由申请人余五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德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陈 希书 记 员 甯琴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