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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文文、官爱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文文,官爱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935号原告: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办事处上水南Q05032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6110667380。法定代表人:吴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乐,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文文,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官爱姬,女,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文、官爱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李文文、官爱姬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3,841.5元及违约金1,152.45元(从2014年3月1日算至2017年5月31日),现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尹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廖淑芳书 记 员 邱雯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