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7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武安荣与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安荣,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00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7435号原告:武安荣,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林,聊城高新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工业园区广园路。法定代表人:王伟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女,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镇江市。原告武安荣诉被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得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于2016年12月22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7年1月5日,本院作出(2016)鲁1502民初743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沃得公司对本案管辖权异议。沃得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鲁15民辖终6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沃得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安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刘广民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