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5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东梅与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九龙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梅,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九龙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912号原告:郭东梅。被告: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170-1号新恒基国际大厦第9层0062号房间。法定代表人:陈学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沈阳九龙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陈学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东梅与被告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九龙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5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27.5元,由郭东梅负担。审 判 长 周 鹏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