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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德正、柳家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德正,柳家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062号申请执行人:徐德正,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柳家斌,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徐德正与柳家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柳家斌的存款200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