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五道岗乡隆远木材加工厂与时林、褚桂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道岗乡隆远木材加工厂,时林,褚桂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21民初809号原告五道岗乡隆远木材加工厂,住吉林省东丰县。经营者李世忠,男,1957年12月7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时林(又名时殿平),男,1967年10月9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褚桂贤(又名褚慧贤),女,住吉林省东丰县。原告五道岗乡隆远木材加工厂与被告时林、褚桂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道岗乡隆远木材加工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林、褚桂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五道岗乡隆远木材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时林、褚桂贤给付木材款35000元;2、由时林、褚桂贤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时林和褚桂贤系夫妻,2010年6月份左右,时林多次在五道岗乡隆远木材加工厂赊购木材,总价值35000元。当时时林没有钱给付,于2010年6月8日给五道岗乡隆远木材加工厂出具欠据一份。五道岗乡隆远木材加工厂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讼来院。时林、褚桂贤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五道岗乡隆远木材加工厂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欠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时林和褚桂贤系夫妻,2010年6月份左右,时林多次在五道岗乡隆远木材加工厂赊购木材,总价值35000元。由于时林没有钱给付木材款,于2010年6月8日给五道岗乡隆远木材加工厂出具欠据一份,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经过催要,时林、褚桂贤没有给付欠款,故五道岗乡隆远木材加工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虽没有书面合同,但五道岗乡隆远木材加工厂以欠据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买卖合同关系存在。时林未按照合同支付木材款履行买卖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五道岗乡隆远木材加工厂可以要求其支付木材款,且道岗乡隆远木材加工厂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褚桂贤和时林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时林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故对五道岗乡隆远木材加工厂要求时林、褚桂贤给付木材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时林、褚桂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五道岗乡隆远木材加工厂水泥材料款3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原告五道岗乡隆远木材加工厂已垫付),由被告时林、褚桂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苑莲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