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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6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某1、杨某2等与杨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868号原告:杨某1,男,195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杨某2,男,1951年3月16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杨某3,男,1960年3月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杨某2诉被告杨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杨某1、杨某2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某1、杨某2撤诉处理。审判员  孟庆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常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