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6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某1、杨某2等与杨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868号原告:杨某1,男,195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杨某2,男,1951年3月16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杨某3,男,1960年3月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杨某2诉被告杨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杨某1、杨某2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某1、杨某2撤诉处理。审判员 孟庆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常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