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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3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富柱、黄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富柱,黄继云,赵云,赵守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3民初2975号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肥城市。法定代表人:李传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南南,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贞,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富柱,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告:黄继云,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告:赵云,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告:赵守和,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城农商行)与被告赵富柱、被告黄继云、被告赵云、被告赵守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肥城农商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肥城农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62元,减半收取计1231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