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3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富柱、黄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富柱,黄继云,赵云,赵守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3民初2975号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肥城市。法定代表人:李传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南南,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贞,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富柱,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告:黄继云,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告:赵云,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告:赵守和,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城农商行)与被告赵富柱、被告黄继云、被告赵云、被告赵守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肥城农商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肥城农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62元,减半收取计1231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