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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艾娥、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门前三包管理办公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娥,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门前三包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艾娥,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门前三包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谢家湾273号。负责人陈小林,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夏劳人仲调字2017第45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门前三包管理办公室向申请执行人艾娥支付补偿款6000元,并为申请执行人艾娥缴纳自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止期间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应补缴险种、年限、金额均依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个人应缴部分由申请执行人艾娥自行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门前三包管理办公室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