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周凯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凯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5刑初218号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凯,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扬州市人,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周凯因刘某的皖M×××××福特轿车停在定远县定城镇双塘小区自家院墙西面,认为刘某的车占了自家车位,遂与刘某夫妇发生争吵。后周凯故意驾驶一辆皖M×××××货车倒车,将刘某的福特轿车车尾部撞坏。经定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辆损毁价值为5538元。案发后,被告人周凯到公安机关投案,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协议书、收条等书证;证人周某1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凯与他人发生纠纷,不能冷静处理,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毁损物品价值5538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凯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就民事赔偿和被害人达成协议,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审判员 刘兴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邓 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