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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188、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四川禾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娜,黎华文,四川禾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88、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娜申请执行人黎华文被执行人四川禾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温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85号仲裁裁决,于2017年1月9号受理黎娜、黎华文申请执行四川禾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禾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天府置信实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人民币X元提取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雄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