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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惠帅帅与被执行人贺艳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帅帅,贺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惠帅帅,男,1990年5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清涧县双庙乡人,现住延川县。被执行人:贺艳红,女,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贺家湾乡,现住延川县北大街。系刘文博母亲。申请执行人惠帅帅依据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民终4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与贺艳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并立即执行。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人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7日被执行人贺艳红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民终48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延水审判员  高维灵审判员  白东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延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