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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雁宇、罗楚旺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雁宇,罗楚旺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81刑初985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住普宁市。诉讼代理人生燕辉,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江金伦,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陈雁宇,男,199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楚旺(绰号“阿旺”),男,199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6]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雁宇、罗楚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晓纯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生燕辉、江金伦,被告人陈雁宇、罗楚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雁宇、罗楚旺及同案人“霸气”、“法师”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同案人“阿某”(另案处理)纠集下,于2016年8月27日凌晨3时许,驾驶轿车到普宁市流沙西街道“某二手车”车行门口,使用棒球棒砸打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车行门口的宝马WBAUD310小型汽车1辆、宝马WBAKB210小型汽车1辆、奥迪牌FV7241FCVTG小型汽车1辆、东风日产牌EQ7250AC小型汽车1辆、北京现代牌BH7240DAY小型汽车1辆,造成上述汽车的挡风玻璃、车窗玻璃、车灯等损坏。经普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宝马牌小型汽车等受损车辆损坏项目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下同)44007.57元。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现场及被损坏汽车相片、案发视频截图、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雁宇、罗楚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诉称,2016年8月27日凌晨3时许,同案人“阿某”纠集被告人陈雁宇、罗楚旺及同案人“霸气”、“法师”等人,驾驶轿车到普宁市流沙西街道“某二手车”车行门口,使用棒球棒砸打其停放在车行门口的宝马WBAUD310小型汽车1辆、宝马WBAKB210小型汽车1辆、奥迪牌FV7241FCVTG小型汽车1辆、东风日产牌EQ7250AC小型汽车1辆、北京现代牌BH7240DAY小型汽车1辆,造成上述汽车的挡风玻璃、车窗玻璃、车灯等损坏。请求从重追究陈雁宇、罗楚旺的刑事责任及赔偿其经济损失13498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2.普宁市华胜汽修厂维修清单(复印件)5张,证明受损汽车的经济损失134980元。并要求对涉案受损车辆的修复费用重新鉴定。被告人陈雁宇、罗楚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表示无能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雁宇、罗楚旺及同案人“霸气”、“法师”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同案人“阿某”(另案处理)纠集下,于2016年8月27日3时许,驾驶轿车到普宁市流沙西街道“某二手车”车行门口,使用棒球棒砸打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车行门口的宝马WBAUD310小型汽车1辆、宝马WBAKB210小型汽车1辆、奥迪牌FV7241FCVTG小型汽车1辆、东风日产牌EQ7250AC小型汽车1辆、北京现代牌BH7240DAY小型汽车1辆,造成上述汽车的挡风玻璃、车窗玻璃、车灯等损坏。经普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受损车辆损坏项目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44007.57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当事人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明:1.经被告人陈雁宇、罗楚旺确认无误的作案现场及损坏车辆相片、监控视频截图。2.破案经过,证明:2016年8月27日4时11分,普宁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110指令称有群众陈某报称其停放在“某二手车”车行门口的5辆小汽车被人砸坏。该所于同月29日拘传陈雁宇、罗楚旺。3.证人严某的证言,证明:他在“香满园啤酒广场”打工。2016年8月27日3时许,大约有10名顾客在“香满园啤酒广场”消费,后向老板陈宏伟要一些水管,陈宏伟叫他到仓库拿水管借给他们,他拿了4根水管出来,他们又说不要了。后来他看到他们又叫来了10多人,共20多人坐上几辆汽车离开,15分钟后他们又回来喝酒,到凌晨5时多才离开。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8月27日4时左右,他接到一陌生电话告知其经营的“某二手车”车行门口停放的车辆被人砸坏,他赶到现场见到停放在车行门口的5辆汽车被人砸坏,其中宝马WBAUD310小型汽车1辆、宝马WBAKB210小型汽车1辆、奥迪牌FV7241FCVTG小型汽车1辆、东风日产牌EQ7250AC小型汽车1辆、北京现代牌BH7240DAY小型汽车1辆。经查看监控发现是被人用棒球棒砸的,遂报警。5.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受损车辆损坏项目修复费用共44007.57元。6.被告人陈雁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他与罗楚旺、“霸气”、“法师”、“肥仔”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溪尾村一窑鸡店喝酒。期间“霸气”接了一个电话后跟他们说“阿某”有事,叫他们一起去看看,随后来到“香满园啤酒广场”。之后他们坐上“阿某”的黑色本田轿车,跟着1辆黑色丰田皇冠牌轿车往环城南路方向行驶,“阿某”叫他们戴上口罩、拿棒球棒去砸一个车行门口的汽车,后来到环城南路边的“某二手车行”,他与罗楚旺、“霸气”、“法师”、“肥仔”各持棒球棒冲到车行门前开始砸打停放在该处的5辆轿车,他将其中1辆轿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破。后他们回到“香满园啤酒广场”喝酒,除上述人员外还有“晓东”、“阿鼠”、“乌某”等人,喝酒期间得知是“晓东”等人被“某二手车行”老板欠钱,“晓东”就唆使“阿某”叫他们到该车行门口砸车。并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罗楚旺。7.被告人罗楚旺的供述,其供述到“某二手车行”门口砸打车辆的经过与陈雁宇的供述基本一致。还供述其拿棒球棒将1辆黑色宝马轿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破、之后又将1辆白色现代牌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和前车灯砸破。并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陈雁宇。8.被告人陈雁宇、罗楚旺的户籍证明。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对涉案受损车辆的修复费用重新鉴定的问题,在案的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该认定主体合格、程序合法、结果正确,故对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普价认定(2016)336号《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予以采信;对诉讼代理人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雁宇、罗楚旺在同案人纠集下与其他同案人故意砸坏他人车辆,造成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雁宇、罗楚旺所犯罪名成立。陈雁宇、罗楚旺在故意毁坏财物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雁宇、罗楚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未能及时某,被害人要求从严惩处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陈雁宇、罗楚旺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陈雁宇、罗楚旺与同案人的犯罪行为给陈某造成了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陈某被损坏的财产损失44007.57元(按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应与其他同案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请求判令陈雁宇、罗楚旺赔偿其财产损失13498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及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雁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二、被告人罗楚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三、被告人陈雁宇、罗楚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人民币44007.57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卓标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人民陪审员  江红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顾荣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1)排除妨碍;(1)消除危险;(1)返还财产;(1)恢复原状;(1)赔偿损失;(1)赔礼道歉;(1)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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