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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姜李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李波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刑初178号公诉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李波,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李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露、被告人姜李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日至10日,被告人姜李波在其居住的雅安市雨城区家中,5次容留付某、田某、肖某等人吸食冰毒。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姜李波在雅安市名山区永兴镇双墙村一路边汽车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李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证人付某、肖某、田某的证言、被告人姜李波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李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李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李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姜李波的刑期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雅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牟虹锡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