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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8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丽娟与蒋国洪、顾雅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娟,蒋国洪,顾雅萍,吴江众成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8061号申请人陈丽娟,女,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蒋国洪,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顾雅萍,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众成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49405-9,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莘塔大街324号。法定代表人蒋国洪,总经理。陈丽娟与蒋国洪、顾雅萍、吴江众成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丽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84687元,执行费为2024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全国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蒋国洪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的车辆,本院对上述车辆的产权予以查封,但因未能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故实际上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蒋国洪名下有位于汾湖镇城司路666号明丰环湖花园1幢1103室的房地产,上述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抵押金额为51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对上述房地的产权予以查封,但上述房地产属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宅,在申请人未对被执行人进行妥善安置的情况下,本院暂不宜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人员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可先将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国洪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的车辆,本院对上述车辆的产权予以查封,但因未能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故实际上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蒋国洪名下有位于汾湖镇城司路666号明丰环湖花园1幢1103室的房地产,上述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抵押金额为51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对上述房地的产权予以查封,但上述房地产属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宅,在申请人未对被执行人进行妥善安置的情况下,本院暂不宜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人员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可先将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XX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杜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