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与李林、沈文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李林,沈文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3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沈洪毅,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焱萍,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林,男,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被执行人:沈文娜,女,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林、沈文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不需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