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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潘世莲与陈小平、陶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世莲,陈小平,陶小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734号原告:潘世莲,女,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风云,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平,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陶小玉,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潘世莲与被告陈小平、陶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陈小平、陶小玉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潘世莲的委托代理人黄风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平、陶小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20日,被告陈小平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元。借款后,被告陈小平、陶小玉经原告多次催讨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小平、陶小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世莲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陈小平、陶小玉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潘世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丽青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翁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