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司西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西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1662号被执行人:司西金,男,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司西金诈骗罪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100000.00元。因被执行人司西金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少审庭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2017年8月7日8点30分将被执行人叫到本院做了调查笔录,据此可知司西金刚刑满释放无经济能力全部偿还,经合议庭合议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东刑初字第123号诈骗罪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不受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江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费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