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方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38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方军,男,1996年12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方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方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1日0时许,被告人王方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和路与三明路交叉路口追尾撞到被害人孙大伦停止在该处的小轿车,造成王方军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方军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13.6mg/100ml。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方军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方军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方军判处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方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方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方军的供述,警情信息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抽取照片,广东禅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类型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方军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方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方军认罪态度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方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