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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毛福良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毛XX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47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负责人:魏国斌,行长。被申请人:毛XX,男,198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申请人毛XX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毛XX名下的价值金额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毛XX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毛江晔人民陪审员  刘君辉人民陪审员  胡雨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 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