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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刑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邸欣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邸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终194号原公诉机关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邸欣,籍贯,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市。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拘留,同年9月2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6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邸欣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冀080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邸欣不服,提��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邸欣,核实了其上诉理由和及本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邸欣以租用的名义从张某甲处租走马自达轿车一辆,后将该车以人民币5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2、2014年9月21日,被告人邸欣在胜腾汽车租赁公司以租用的名义租走奥迪A6L轿车一辆,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0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3、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邸欣在胜腾汽车租赁公司以租用的名义租走别克GL8商务车一辆,当天将该车以人民币10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4、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邸欣在易达汽车租赁公司以租用名义租走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当日将该车以��民币7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5、2015年2月7日,被告人邸欣以能够给李某甲的信用卡提升额度为借口,从李某甲信用卡中刷卡取现10000元,后又以给银行办事员好处费等、提升额度需要更多信用卡等借口,骗取李某甲现金3630元,同时从李某甲提供给其的杨某某、李某乙信用卡内刷卡取现人民币18100元。邸欣未能提升李某甲等人的信用卡额度。6、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邸欣以能够给李某丙的信用卡提升额度为借口,从李某丙信用卡中刷卡取现人民币30000元。邸欣未能提升李某丙信用卡额度。被告人邸欣通过租赁名义将他人车辆抵押,共获取人民币320000元,邸欣将该钱款用于还账及自己消费。被告人邸欣通过以能够提升信用卡额度为借口,骗取人民币61730元,该款项被邸欣用于自己消费。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邸欣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份中旬邸欣从一个叫张某甲的人手里租了一辆红色马自达6轿车,当天把车开到唐山遵化县城里面抵押给一个网名叫“阳阳”的人,这辆车抵押了5万元,直接扣除的利息,给了邸欣4万5千元,邸欣将4万5千元钱都拿回营子还账去了。9月20号左右在承德市双桥区找到了胜腾汽车租赁公司从那里租了一辆黑色奥迪A6L轿车,当天就把车开到天津市南开区附近宾月桥抵押给一个叫王某某的人了,做的抵押合同,这辆车抵押了13万元,但是他只给了我10万元钱,要我赎车的时候给他13万元。一共给了他4万多元的利息,又给了胜腾公司1万多元的车辆租金,剩下的钱都还账了。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又在胜腾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别克GL8商务车,当天我又把这辆车开到天津找的王某某,把这辆车抵押给他了,签的合同是抵押13万元,他只给了我10万元。因为第一辆奥迪车押给他还有利息,和第二辆车一起给他又汇了5万元的利息,又给胜腾公司打了1万多元的利息,剩下的钱花了1万多其余的都还账了。2014年11月份左右在双桥区易达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黑色本田雅阁9代轿车,当天就把车开到北京南三环十里河附近通过一个网名叫“仁义”的人把车抵押给一个不认识的人了,签了一份抵押合同把车辆抵押了7万元,他只给了我5万8千元,这笔钱花了2万多,剩下的还账了。邸欣租车的目的就是想把车抵押出去换点钱。通过陌陌上的金融信息交流群,搜索里面有疑难车抵押的信息,先和对方联系好了,问对方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车能不能在他那里抵押,对方同意了我就去租赁公司租好车开到和对方约定好的地点进行交车。这几个人我以前都没见过,开始想着赎回后并没有赎回,之后邸欣更换电话这几个车主就都联系不上邸欣。2015年2月份,李某甲的找到邸欣给信用卡提升透支额度,邸欣答应后,李某甲将信用卡交给邸欣,邸欣给银行打电话给李某甲的卡临时提了一个10000元的额度,后来找了一个叫大龙的黑出租车司机给我找地方透支了10000元钱,当时的钱打进邸欣银行卡里了。钱我给在网上联系的南方人转账了,他能给信用卡提升额度。给那个南方人打钱因为需要循环消费所以把钱打给他了。过了几天,李某甲又把他妻子杨某某的信用卡给邸欣说也是提升透支额度,能提多少提多少。杨某某的卡当时能透支3000元,邸欣又把卡提升临时额度到8000元,后来邸欣到承德市里在微信上搜了一个专门给人刷信用卡的男的刷了8000元,把透支的钱转到邸欣的卡里。钱又给南方那个男的打过去了。没多久李某甲又找到邸欣说还有一张卡也要提升额度,当时把一个叫李某乙的信用卡给了邸欣,邸欣又到市里用微信又搜了一个刷卡的,这次刷完了是给邸欣的现金,又过了几天邸欣把李某乙这张卡临时提升额度到了10000元,邸欣又到市里刷了5000元,钱打给那个南方男的了。2015年5月份的时候,李某丙通过朋友认识的邸欣,说要想给信用卡提升透支额度,然后邸欣就通过手机陌陌寻找到一个姓李的男的,邸欣将李某丙带到了金龙建材城,李某丙就把交通银行的信用卡给了邸欣,邸欣带着银行卡找到这个姓李的男的,他就用两个不同的POS机刷了那张卡,把卡里的3万元全部刷了出去,操作完之后邸欣就给了他一个工商银行的储蓄卡,叫他把钱打到了邸欣朋友张某乙的银行卡上了,当时打了29600元,因为这个姓李的男的收取了300元的手续费,又给我100元现金作为好处费,之后邸欣回到金龙建材城把卡给了李某丙,告诉他事办完了,叫他等一等,在下次还款日之前肯定能下来,后来李某丙拿着卡就��了。张某乙当天就通过网银给邸欣提供的卡上转了28000元钱,这笔钱后来断断续续的给花了的事实及经过;2、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崔某某在承德德汇22楼经营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公司名称是承德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1日有个叫邸欣的男子租公司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签订的租车协议后,然后邸欣给了一共4000元人民币,就把车交给他了。11月14日下午16时许,邸欣租用的这辆本田车上面安装的一个定位装置被拆除了,于是和邸欣联系,问他怎么回事,邸欣说他没动车,他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我当时看车的位置在北京市丰台区,而且邸欣说他开车在北京呢,以为是定位系统出现故障了,因为公司的车都做安装两个地位装置,有时候也肯能有一个忽然出现故障的,就没在意。过了几天租车期限到期了,邸欣说他还接着用车,过几天��租金给交来,可是一直到了12月初他也一直没有来交租金,每次给他打电话他都说这就把租金给我交来,或者说不租车了,这就把车还回来,不过一直也没见到他人。12月6日16时许,我公司的定位报警,显示邸欣租用的这辆本田车上的第二个定位装置被拆除了,当时显示的地点在廊坊固安,马上给邸欣打电话问他怎么回事,他还是说他没动车,还说车在北京,他朋友开着呢,我说车的两个定位都被拆除了,而且他一直没给租金,让他把车开回来,他当时也答应了,之后再联系他就联系不上了,打他的电话一直显示关机状态,直到现在过去一个月了,也联系不上邸欣的事实及经过;经崔某某辨认,邸欣为骗走其本田雅阁汽车的男子;3、承德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雅阁轿车注册登记信息、汽车租赁合同,证实车号为冀H750**的本田雅阁轿车车主为于某,��欣于2014年11月12日租赁该汽车的事实;4、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的时候,吕某某认识了一个叫王某甲的,是倒卖汽车的,就想让王某甲把车卖掉,然后再让他帮我找一个别的车。后来王某甲就把我的本田雅阁8代开走了,过了半个月左右王某甲就给我开回来一辆车号为冀H750**的黑色本田雅阁9代,当时王某甲说这辆车主在外面玩牌输了钱,把这辆车给抵押,如果到期还不清钱就把这辆车给吕某某过了户。然后吕某某就开着这辆车,过了一个星期左右,王某甲说这车车主还不上钱了,把这车给吕某某过了户,再给添五万块钱。吕某某给了王某甲四万块钱的现金,之后王某甲就走了,到了2015年3月份的时候给王某甲打电话问问车辆过户的事,就联系不上王某甲了,这辆车的手续不知道在哪,车主是谁也不知道的事实及经过;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刘某甲系吕某某的朋友,2014年10月份的时候,刘某甲的朋友吕某某通过一个叫王某甲的人帮他卖了一辆本田雅阁8代并且帮他找了一辆本田雅阁9代,当时王某甲说这辆9代雅阁是抵押车,如果车主还不上钱让吕某某再添些钱就算卖给吕某某了,吕某某就给了王某甲4万元,后来就联系不上王某甲了,没多久警察来了告诉说这是被人骗走的车,并将车扣押走了的事实及经过;6、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霍某某在承德市双桥区万华A区经营一家胜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今年9月份的时候有一个叫邸欣的男的来公司租赁了一辆最新款的车牌号为冀H636**的奥迪A6L轿车,租期为7天,每天租金600元,到了9月28日的时候邸欣没有来归还轿车,给他打电话他说再续租10天,到了10月1日的时候邸欣又来到公司说还要租车,他又租了一辆车牌号为冀H204**的别���商务GL8轿车,资金是每天700元,租期也是7天,到了10月11日的时候向邸欣要车,他就开始以各种理由往后退还车日期,并且没再支付租金。后来邸欣说奥迪车他给抵押出去了,别克商务车在山东被别人用着呢。到了10月29日的时候陈希带着邸欣还有邸欣的二叔邸某到了我公司来了,由邸某重新进行了担保,如果11月5日的时候不能归还奥迪和别克商务轿车就由邸某承担全部责任,11月3日的时候发现两辆车的GPS定位系统被拆下来安装到别的车上了,一直到今天到该归还车辆的日期了,邸欣还没有把车还回来的事实及经过;经霍某某辨认,邸欣为骗走其别克商务和奥迪汽车的男子;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某在2015年12月27日的时候从一个叫张某的人手里转押过一辆车牌号为冀H636**的奥迪A6轿车。2016年2月22日我又把这辆车转押出去了。2015年时候在微信朋友��中看见有人要抵押奥迪A6轿车,就和对方联系了,在泊头见面以十六万从对方手里转押。后来一个辽宁阜新的人和赵某某联系,赵某某把这辆车以十六万的价格转押给他。转押的时候张某让和他一起的叫曹某某的人和我签的,张某说是从北京一个人手里转押过来的。张某给了一份刘欢的转押协议和一份曹某某的转押协议还有一份车主张某的借款合同复印件的事实及经过;8、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韩某某从天津一个叫赵某某的人手中转押车号为冀H636**奥迪车。韩某某找到赵某某,看了车觉得车没问题就给他打款了,当天就开车回来了。赵某某没说谁把车押到他那,给了三份转押合同,一份是车主张某的借款合同,一份是刘欢的转押协议,一份是曹某某的转押协议,还有车主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车辆的保修单,还有车辆行驶证的事实及经过;9、胜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收据、国家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车辆购置税纳税申请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完税证明、胜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外部车辆挂靠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奥迪轿车注册登记信息,证实邸欣在胜腾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的事实;10、担保书,证实邸欣在胜腾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汽车为车牌号为冀H204**的别克GL8车和车牌号为冀H636**的奥迪轿车,二车被邸欣抵押给天津的王某某的事实;11、借款合同、车辆转押协议、保险发票及机动车交强险保单,证实2014年10月3日张某将奥迪轿车抵押借款18万元,2014年12月24日该车被刘欢转押,2015年3月26日曹某某为该车缴纳保险并于2015年12月27日将该车转押,2016年2月22日赵某某将该车转押的事实;1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24日张某甲和邸欣做了一个私人车辆租赁协议,协议内容是自2014年7月24日开始,张某甲的车租给邸欣,租赁时间2014年8月24日,总共一个月时间,费用为5000元。达成协议的当场收了邸欣7500元钱,其中5000元为租车费,2500元为押金。到了2014年8月24日联系邸欣让他履行合同,把车还我,然后他就一直拖着,也不还给我。在我一再的追要下,到了2014年9月7日的左右邸欣的母亲出面给了我20000元钱,说是先抵押在张某甲这里,说邸欣会在9月12号之前把车还给我,并写了一个协议。到了9月12号邸欣还是拖着不还车,后来听说他是把车给抵押别人了,所以还不上,借给邸欣的这辆车户名不是张某甲的,是张某甲从于某某处买来的,有协议但是没有过户的事实及经过;1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于某某将冀H477**号马自达汽车卖给了张某甲,并且有汽车买卖合同,没有做过户手续的事实及经过;14、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李某丁通过一个叫邓某某的朋友介绍,从一个人手里买了一辆车牌号为冀H477**的红色马六轿车,卖车的人不认识,当时买车没和对方签协议,也没有留对方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对方说车主欠他的钱,把车抵押给他了,因为车主不给他钱他想把车卖了,如果车主找的话让车主把钱给了,把车给对方。当时他给李某丁看了车辆的抵押协议和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还有车辆的行驶证,抵押协议上写着车主把这辆车以55000元抵押给那个人的。车主是承德的于某某的事实及经过;15、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邓某某在微信上加了一个卖车的人,那个人发布了一辆马六轿车,当时李某丁说想买车,我看那辆车还不错,就通过微信和那个人联系问这辆车的情况和价格,那个人说这辆车是抵押车辆,带有车辆合同,我们约好在车管所那里看车,李某丁自己去的,他看完那辆车没有问题就买回来了。那辆车的车牌号是冀H477**,红色马六轿车。不知道卖车的人叫什么名字,他说是车主把车抵押给他的,车辆办理不了过户,但是他有身份证复印件,还有车主签字的一份合同的事实及经过;16、车辆租赁协议、汽车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证明张某甲2013年12月20日自于某某处购买汽车一辆,并于2014年7月24日将该车辆租赁给邸欣的事实;17、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实李某丙通过朋友认识邸欣,邸欣说他可以通过银行内部人帮助别人提升信用卡的额度,李某丙有一张交通银行的信用卡透支额度是3万元,邸欣说他可以帮李某丙提升到10万元,他说得先把信用卡里面的钱刷出去,之后银行给我提升额度之后会把这笔钱给返还回来,他说一个星期左右就能办好,5月27号的时候邸欣带李某丙��的金龙建材城,他拿着李某丙的卡进去了让李某丙在外面等着他,过了一会他拿着卡出来说已经刷了3万元了,过一个星期左右银行就会把这笔钱给返还回来的。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找邸欣问钱怎么还没到账,他就以各种理由推,过了一个月了他还是说快到账了。李某丙去银行打印的记录,显示在义阳电器销售部消费8565元,个体户范某某消费21435元的事实及经过;18、证人李某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末的时候有一个男的给我打电话,问我这有没有POS机,想利用刷卡套现,说自己是干金融的,李某戊和那个人在南园中国银行附近见的面,说银行卡是他朋友的,他朋友怕媳妇知道,所以叫他来刷,然后两人约定刷一万块钱收取100块钱的手续费,后来他给了一张交通银行的透支卡,李阳就分别用两台P**机给他刷了2次透支卡,共刷了3万块钱,操作完之后他就给一个工商银行的卡号,当时就用我朋友的工商银行卡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给他提供的工商行的账户上转了29600元,那个男子没有说想把透支卡提升透支额度的事。POS机其中一部户名叫:义阳电气销售部,另外一部叫:个体户范某某的事实及经过;经李某戊辨认,2015年5月下旬找其刷卡取现的男子为邸欣的事实;19、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张某乙和邸欣是朋友关系。2015年5月27日邸欣给张某乙的银行卡上汇过钱,但不是他本人汇过来的,是通过别人的账号账户汇过来的。因为邸欣之前欠了我1000块钱,我们微信联系他说过几天就把钱给我,就把我的银行卡号要了过去,等到了5月27日的当天邸欣用微信和张某乙联系说要给张某乙银行卡上汇钱,邸欣说自己的身份证使用不了,怕银行卡被冻结,当时也没说要给我转多少钱,也没说是什么钱。下午的时候他就给我打电话说会有钱汇到我的账户上,我的银行账户上汇进了人民币29600元,把之前欠我的1000元钱扣除,再给他转过去28000元,后来邸欣就给我了一个账户及户名,但不是他自己的银行账户,当天我就把剩余的28000元钱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给邸欣汇了过去,自从那之后我俩就没联系了的事实及经过;20、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张某丙曾经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当时在银行时银行卡密码是邸欣设的和预留的手机号也是邸欣的,办完卡后这张卡就一直是邸欣使用,张某丙没有和邸欣提过要这张卡,一直是邸欣持有并使用的事实及经过;21、客户交易凭条,工商银行查询打印页证明、额度调整查询、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5月28日李某丙交通银行信用卡在义阳电器销售部消费8565元,在个体户范某某处消费21435元,六月份与七月份的信用额度为30000元。2015年5月27日张永辉支付张某乙29600元,张某乙支付张某丙28000元。李某丙信用卡只有2015年1月29日及2016年12月30日调整过额度;2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李某甲通过朋友知道一个叫邸欣的可以办理信用卡提升额度或者办理大额度信用卡,后来李某甲联系到邸欣并见面,最后确定办理提升到5万元额度的信用卡,之后邸欣向李某甲要了中国银行的信用卡身份证号及银行卡密码和办理信用卡时所留的手机号码,当天李某甲收到一条信用卡临时增额5000元的短信,又收到一条信用卡消费10000元的短信,然后就赶紧给邸欣打电话,邸欣说这是办理信用卡提升额度的必要程序,这10000元在邸欣手里,邸欣后来又打电话说因为要提升大额度,需要再找一张信用卡,把额度并加到一起。李某甲又将杨某某的中国银行信用卡给了邸欣,邸欣还要了中国银行的信用卡的持有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密码和预留的手机号码,后来到银行查看流水发现这张卡于2015年2月14日在营子矿区伟杰服饰POS机消费8000元,邸欣就说回家等着吧。到2015年3月7日14时许,李某甲还未接到成功办理信用卡提升额度的通知,就联系邸欣,邸欣说这信用卡已经在系统上了,很快就会办理成功,让准备2630元钱的好处费,之后李某甲就把2630元钱打到了邸欣提供的户名是张某丙的银行卡上。2015年3月19日,邸欣给打电话让再找一张信用卡,否则这套提升信用额度的系统就会被银行冻结,你的信用卡额度提升不上去了。当天李某甲又找了一张李某乙的中国银行的信用卡给了邸欣,还是和前两张一样把这张卡的相关资料也都给了他。4月4日李某乙手机上收到两条短信,第一条POS机提现100元,第二条POS机提现5000元,4月19日李某乙手机收到一条信用卡提升额度10000元的短信。���然没有收到信用卡提升额度办理成功的通知,我最后见邸欣的时候是2015年4月27日。他说这钱你就安心的等着,他没有花,这钱是因为在系统上随时可能就退回来了,我当时已经不信任他了,因为他各种理由推脱信用卡这事已经有5、6次了的事实及经过;2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杨某某的对象李某甲在2015年2月份要买车,想用信用卡办理贷款买,当时他的信用卡额度不够,就通过别人找到邸欣,邸欣告诉他可以给信用卡提升额度,于是李某甲就把自己的信用卡给了邸欣,过两天李某甲说邸欣让他再找一张信用卡绑定用,然后就把杨某某的信用卡也给邸欣了,同时也把杨某某的信用卡密码什么的都告诉邸欣了,后来听李某甲说,邸欣还说不行,得再找一张信用卡,李某甲就把李某乙的信用卡借出来给邸欣了。好像最后邸欣把我们这几张信用卡都刷光了,��后找不到他了。杨某某的信用卡被刷出了8000元,可是后来找不到邸欣了,我们的信用卡额度没有提升的事实及经过;2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份,当时李某甲说要买车,钱不够,就找李某乙借钱,李某乙当时手里也没钱,后来他说用信用卡做贷款买,然后借李某乙的信用卡用,我就把信用卡借给他了。最后才知道被邸欣骗了,邸欣说他办理信用卡提额,然后把李某甲、杨某某还有李某乙的信用卡都透支光了,最后也没办成。透支的钱也没还上李某乙,李某乙的信用卡被刷出了10100元的事实及经过;25、证人李某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李某己开过伟杰服装店,办理过POS机,是2014年7月份在营子农行办理的。2015年2月7日刷卡10000、2015年2月14日刷卡8000、2015年4月19日刷卡5000元是营子一个叫邸欣的人在我店里刷的卡。这三次都是给的邸欣现金,给他23000元的事实及经过;经李某己辨认,邸欣系在其服装店刷卡取现的人;2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刘某乙通过一个朋友认识邸欣,后来邸欣说能给信用卡提升透支额度。在2015年2月份刘某乙的同事李某甲说给信用卡增加透支额度,刘某乙将邸欣介绍给了李某甲,大约在2015年6月份李某甲说邸欣还没有把信用卡还给他,透支的钱也没还。刘某乙认识的人里边没有邸欣给办理提升信用卡透支额度成功的。刘某乙自己没有找过邸欣办信用卡提升透支额度的事实及经过;27、信用卡查询结果、公账户信息及流水,证实李某甲信用卡于2015年2月7日在伟杰服装店消费10000元。杨某某信用卡于2015年2月15日在伟杰服装店消费8000元。李某乙信用卡于2015年4月5日在桥西区正铭电器商行消费5000元。伟杰服装店对公账户基本情况,POS机办理情况;28、中国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额度调整历史查询,证实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三人的中国银行信用卡未提交长期增额申请,银行没有个人办理信用卡提升额度系统;29、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本田雅阁轿车、奥迪A6轿车、马自达轿车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的事实;30、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邸欣的自然身份情况及到案过程;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原审辩护人提交的民事诉状、民事判决书、张某甲收取邸欣车辆担保金收条的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邸欣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邸欣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其1至4起犯罪事实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邸欣对��诉机关指控的第5、6起犯罪,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判决:一、被告人邸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羁押34日,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邸欣退赔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3630元、退赔杨某某人民币8000元、退赔李某乙人民币10100元、退赔李某丙30000元。邸欣上诉提出,租车抵押是民事行为,不应按犯罪处理。对第5、6起犯罪认罪,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理。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邸欣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将自己没有所有权的租用车辆,用于向他人抵押,获取的现金用于还债及个人消费,其主观上系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骗取行为,给车辆所有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符合诈骗罪的要件,其上诉提出租车抵押是民事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借口,骗取被害人现金,用于个人消费,其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的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丛云峰审��员孟昭鹏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         冉         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