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石某、刘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石某,刘某,刘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1895号原告:某银行。负责人:孙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石某。被告:刘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与被告石某、刘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