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3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石某、刘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石某,刘某,刘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1895号原告:某银行。负责人:孙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石某。被告:刘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与被告石某、刘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