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王建强、姚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强,姚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强,又名王健强,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职工,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姚锐,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系武汉市蔡甸区华林铸造厂厂长,住武汉市蔡甸区,申请执行人王建强与被执行人姚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建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姚锐名下有一辆牌照为鄂A×××××的东风雪铁龙牌K33型号汽车,车辆已被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除上述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姚锐暂无偿付能力,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姚锐应继续履行(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世亮审判员 余 顺 利审判员 蔡 胜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