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2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泽利与何其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泽利,何其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1461号原告:高泽利,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武,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何其元,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胜利东路金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052419。主要负责人:柯绿苹,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周,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高泽利与被告何其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高泽利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其元的起诉。本院认为,高泽利自愿申请撤回对何其元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高泽利撤回对何其元的起诉。审判员  严春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