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新荣与赵智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荣,赵智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2880号原告:赵新荣,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立,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被告:赵智朋,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原告赵新荣与被告赵智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赵新荣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新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新荣负担。审 判 长 张光亚人民陪审员 王培义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蒲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