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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永与驻马店市德信置业有限公司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华,驻马店市德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异32号案外人刘永,男,汉族,1978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张书华,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新蔡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德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书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德信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永于2017年8月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永称,其与驻马店市德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达成施工协议,案外人为德信国贸4楼采光井及顶层外檐轻钢造型,工程施工至后期,德信公司没有能力支付其工资款,双方协商将德信国贸的B2103公寓的房产所有权转让给刘永,用于冲抵工资款。为此,请求停止对德信国贸B2103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经审查查明,德信公司在开发德信国贸项目过程中欠陈怀斌工程款没有偿还,将德信国贸B区22层03号房抵偿给陈怀斌用以抵偿部分工程款。陈怀斌因欠案外人刘永工资款没有偿还,将该房转让给刘永用以抵偿工资款。德信公司、陈怀斌、刘永三方协商,刘永与德信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签订了《德信国贸认购协议书》,由刘永购买德信国贸B区21层03号房,该房建筑面积48平方米,单价为5400元/平方米,总房款为2592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认购协议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首付款139200元,余款120000元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德信公司向刘永出具收据,收据显示将139200元用以抵陈怀斌工程款。陈怀斌述称,刘永已经向其支付余款120000元,房款已全部付清。另查明,2015年11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华与被告驻马店市德信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驻民四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后,于2015年11月12日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房屋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查封,而刘永与驻马店市德信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德信国贸认购协议书》的时间为2015年10月25日,该买卖行为发生在本院查封之前,依据上述事实,刘永主张其权益,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驻马店市开发区乐山大道与金雀路交汇处西北角德信国贸B区21层03号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刘称心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甘凤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