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258号柴浩楠,住所地定州市××镇赵庄子村,联系方式136××××3583。刘蕾,所在地定州市开元镇孔庄子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蕾在银行的存款2800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刘蕾相当于280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刘蕾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占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