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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4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冯茂弟、张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茂弟,张燕燕,张领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4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茂弟,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燕燕,女,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俩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夏静、翁晓玮,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领弟,女,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冯茂弟、张燕燕因与被上诉人张领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茂弟、张燕燕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茂弟、张燕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良岳审判员  何士锋审判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蔡卓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