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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1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健与文美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文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12执20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被执行人文美华,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本院在执行王健与文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文美华唯一财产房屋一栋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只能待查封财产变现后再参与分配,且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被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燕民执行员  刘永久执行员  刘秋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谭 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