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1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健与文美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文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12执20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被执行人文美华,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本院在执行王健与文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文美华唯一财产房屋一栋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只能待查封财产变现后再参与分配,且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被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燕民执行员 刘永久执行员 刘秋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谭 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