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民终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黎家年、李世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家年,李世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终1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家年,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世东,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上诉人黎家年因与被上诉人李世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6)粤1284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提出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47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后没有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黎家年逾期未交纳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黎家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杏花审判员 谢启杰审判员 周向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