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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4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吴晓潼诉被告袁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潼,袁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4663号原告:吴晓潼。被告:袁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吴晓潼诉被告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粟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