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1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民初12408号原告杨某某,女,1955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李某1,男,1953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婚后双方为被告经常将家中钱物赠送他人而产生矛盾,双方已同套房屋内分居十多年,原告曾于2016年10月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但双方继续分居,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双方仅有的一套房屋可以维持现状,原告可帮被告在外租房,不同意由被告租房、原告给付租金的居住解决方式。被告李某1辩称,原告所述之婚姻过程与矛盾状况属实,被告送钱送物是别人对自己好的礼尚往来,被告同意离婚,但房屋必须出售后各半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83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于1984年11月12日生育一女名李2。婚后,双方为被告经常赠送他人钱物产生矛盾,至今已经同套房屋内分居十多年。原告曾于2016年10月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但双方此后继续分居。另本市瞿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原、被告两人,除此双方无其他房屋。上述事实,有双方的结婚证、房屋产权证、双方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双方系自主婚姻,且婚姻关系至今已有三十多年,有矛盾在所难免,但可通过理性的方式予以解决,而双方目前的意见无法彻底解决离婚后的居住问题,故原告虽已是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但本院仍然决定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杨某某要求与李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金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