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终3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林、李金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林,李金光,杨荣军,尹文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3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林,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光,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潘潘,贵州省贵阳市百花湖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荣军,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文飞,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尊贤,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971178。上诉人李林、李金光因与杨荣军、尹文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6)黔0181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6)黔0181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林、李金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9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晓玲审判员 甘 炫审判员 刘永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龙珍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