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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河南青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宏耐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青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宏耐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279号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被执行人河南青岭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宏耐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青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宏耐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浮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