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段根生与武汉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发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根生,武汉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发刚,王发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02号原告:段根生,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容(原告段根生之妻),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武汉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58号HAPPY时间广场6楼。法定代表人:朱其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建群,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发刚,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王发锐,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根生诉被告武汉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发刚、王发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 边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人民陪审员 张作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白羽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