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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春雷与张少东、王恩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雷,张少东,王恩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574号申请人:王春雷,住址:德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春,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申请人:张少东,住址:济南市。被申请人:王恩美,住址:济南市。申请人王春雷诉被申请人张少东、王恩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张少东、王恩美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燕名下汽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张少东、王恩美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霍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