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何亚丽与被告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亚丽,陈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1065号原告:何亚丽,女,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文,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何亚丽与被告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何亚丽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亚丽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亚丽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何亚丽负担。审判员 周小卫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唐 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