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抗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胡军、杨广军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军,杨广军,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抗161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军,男,汉族,1967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广军,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诉人胡军因与被申诉人杨广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汕中法民一终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05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 判 长 赵 虹审 判 员 赖尚斌审 判 员 谭 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陈 捷书 记 员 陈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