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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抗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胡军、杨广军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军,杨广军,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抗161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军,男,汉族,1967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广军,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诉人胡军因与被申诉人杨广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汕中法民一终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05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 判 长  赵 虹审 判 员  赖尚斌审 判 员  谭 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陈 捷书 记 员  陈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