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江西天睿投资有限公司与柯茂祥、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柯茂祥,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902民初2714号原告:江西天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北路437号2栋3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6064247B。法定代表人:叶爱美,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辉林,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文俊,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柯茂祥,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被告: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抚生路6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814892664。法定���表人:李海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茂祥,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原告江西天睿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柯茂祥、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柯茂祥、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前向原告江西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于2017年10月10日前向原告江西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于2017年12月10日前向原告江西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于2018年2月10日前向原告江西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支付80000元,并于2018年2月10日前向原告江西天睿投资有限公司出具金额为1060000元的工程建安发票;二、如果被告柯茂祥、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内容实际履行任何一期款项或出具工程建安发票,则原告江西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向袁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被告柯茂祥、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江西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支付380000元款项以及出具金额为1060000元的工程建安发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逾期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439元,由被告柯茂祥、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涛人民陪审员 付 艳 军人民陪审员 周 如 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黄 利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