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4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4901无锡江潮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凯钰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江潮纺织品有限公司,常熟市凯钰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初4901号原告:无锡江潮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后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5834447E。法定代表人:宋朝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熟市凯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下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02053634G。法定代表人:王凯。原告无锡江潮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潮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凯钰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邹祎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朝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凯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83978.10元,并承担延期付款的相应损失(以83978.1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其公司分三次向被告凯钰公司提供全涤毛巾布,合计金额83978.10元,其公司已经按约供货并全额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经多次催要凯钰公司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被告凯钰公司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原告江潮公司分三次向凯钰公司提供全涤毛巾布,并于2016年1月27日开具了83978.10元的增值税发票。2017年3月17日,双方经对账确认凯钰公司共计结欠江潮公司货款83978.10元。2017年3月20日,江潮公司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送货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江潮公司和被告凯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故应依法予以保护。凯钰公司未能及时清偿所欠货款,导致本案诉讼的发生,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延期付款的损失,由于双方对账单的形成时间为2017年3月17日,故本院支持自2017年3月18日起以所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凯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潮公司支付货款83978.10元及该款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凯钰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江潮公司垫付,凯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潮公司。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邹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