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与赵寒春、敬文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寒春,敬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738号被执行人:赵寒春。被执行人:敬文斌。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赵寒春、敬文斌刑事处罚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寒春、敬文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交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寒春、敬文斌银行存款4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余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