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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与赵寒春、敬文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寒春,敬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738号被执行人:赵寒春。被执行人:敬文斌。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赵寒春、敬文斌刑事处罚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寒春、敬文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交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寒春、敬文斌银行存款4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余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