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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恢3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田维胜、覃孟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维胜,覃孟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恢3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田维胜,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覃孟家,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土家族,自由职业,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8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覃孟家及其妻子胡菊英的银行存款,并冻结了覃孟家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账户。现申请执行人田维胜与被执行人覃孟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覃孟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账户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覃孟家及胡菊英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